Decisión del Panel Administrativo nº DCN2019-0005 of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November 28, 2019 (case 塞维斯马斯特有限责任公司 (The Servicemaster Company,LLC) 特敏尼克斯国际合股有限公司 (The Terminix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Partnership) v. 孙启峰 (Sun Qifeng))
Resolution Date | November 28, 2019 |
Issuing Organization |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
Decision | Transfer |
Dominio |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cn) |
本案投诉人是塞维斯马斯特有限责任公司(The Servicemaster Company,LLC)(下称“ServiceMaster”)和特敏尼克斯国际合股有限公司(The Terminix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Partnership)(下称“Terminix”),其皆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 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孙启峰(Sun Qifeng), 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terminix.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Domain Name Network PTY LTD(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9月19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9月1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9月2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æ ¹据中心的关于投诉书字数的要求,投诉人于2019年9月26和30日提交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æ 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10月1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开始。æ 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1月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11月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 年11月13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本案的投诉人ServiceMaster 及Terminix 均是美国公司。ServiceMaster起源于 1929 年,正式成立于 1947 年,现已拥有 400 多间子公司和办事处,雇有 9千4百多名员工,在美国 47 个州和全球超过 19 个国家设有营业处。而Terminix是 ServiceMaster 的其中一间子公司,其品牌主要业务是防白蚁和害虫防治服务,主要为住宅和商业住宅提供服务。Terminix在消费者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及在全球有很高的知名度。投诉人之一的ServiceMaster早于1999年11月28日在中国就TERMINIX商æ ‡进行注册。其TERMINIX商æ ‡的注册号为1339983,类别第37类。另一投诉人Terminix也早于1997年2月28日和2002年 11 月 21日在中国就TERMINIX商æ ‡进行注册。其TERMINIX商æ ‡的注册号分別为955857(类别第37类)和注册号1959092(类别第35类)。
本案争议域名[terminix.com.cn]注册于2019年8月29日。æ 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的网站上显示争议域名正在被出售的信息。该争议域名网站目前显示争议域名现已被åˆ 除。投诉人主å¼ 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之一的ServiceMaster。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æ ‡或服务商æ ‡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立即转移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å¼ 作出答辩。
æ 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å› ç´ :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æ ‡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æ 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TERMINIX商æ ‡享有商æ ‡权的主å¼ 。
首先,投诉人早于1994年己注册了域名[terminix.com]推广其产品和相关业务。
其次,有关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即争议域名中的“.cn”,并不影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æ ‡之间构成混淆性相似。
最后,争议域名[terminix.com.cn]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独特和专属的TERMINIX商æ ‡,å› 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æ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完成了其在《解决办法》第八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投诉人主å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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