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isión del Panel Administrativo nº DCN2019-0003 of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November 11, 2019 (case 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 v. 王晓文)

Resolution DateNovember 11, 2019
Issuing Organization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DecisionTransfer
Dominio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cn)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 诉 王晓文(Wang XiaoWen)

案件编号:DCN2019-000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晓文(Wang XiaoWe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rocell.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易介集团北京控股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8月2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8月3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9年9月3日,投诉人自主向中心提交修正后的投诉书附件。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æ 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19年9月1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9月17日开始。æ 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10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10月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9年10月28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美国金霸王营运有限公司创始于1940年,是高品质碱性电æ± ,特殊型号电æ± 及可充电电æ± 的制é€ 商。投诉人在ç ”发方面的大量投入,确保了其产品始终是所有设备最信赖的电æ± 。投诉人以其高质量、可é%9D 性和创新性而闻名。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PROCELL商æ ‡,包括中国第4443392号PROCELL注册商æ ‡(注册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

被投诉人王晓文(Wang XiaoWen),于2019年7月13日注册争议域名[procell.cn],争议域名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å¼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å¼ 其是PROCELL商æ ‡的持有人,包括其在中国注册的第4443392号PROCELL商æ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PROCELL商æ ‡,且与该商æ ‡完全相同,使得争议域名足以与其注册商æ ‡构成混淆。

投诉人进一步主å¼ ,其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PROCELL商æ ‡,或者注册包含该商æ ‡的任何域名。争议域名被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证明被投诉人具有出售该争议域名获利的目的,不构成合理地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并没有å› 为该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å› 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最后主å¼ ,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知晓并了解投诉人的品牌和业务的。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具有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外,除本案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有超过七千个其它域名,其中有多个域名包含其它知名品牌和企业的商æ ‡。å› 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名均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å¼ 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æ 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æ ‡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æ ‡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PROCELL商æ ‡,包括中国第4443392号PROCELL注册商æ ‡(注册日期为2007年8月28日),投诉人的前述商æ ‡至今有效,且注册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19年7月13日)。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procell.cn]的主体部分为“procell”,与投诉人的PROCELL商æ ‡完全相同。“.cn”作为争议域名的后缀并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æ ‡的作用。å› 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PROCELL商æ ‡相同。参见Facebook, Inc. 诉程飞婷,WIPO案件编号DCN2019-0002。

å› 此,专家组认定,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PROCELL商æ ‡相同,本投诉书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å¼ 其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PROCELL注册商æ ‡或注册包含该商æ ‡的任何域名,也未发现任何被投诉人就PROCELL商æ ‡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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